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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处字[202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诺米设计(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BPFP6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7楼1701房法定代表人:周红霞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020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报告线索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7楼17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销售芝麻街女装刺绣短袖T恤C(橙黄)(规格型号:160/84AM)的经营行为。2020年2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于现场发现与检验不合格的短袖同一商标,同一型号,同一批次抽检备样产品2件。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穗荔市监强字[2020]004535号),依法扣押了当事人上述涉嫌抽检不合格抽检备样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BPEP61)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17楼1701房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采购(芝麻街女装刺绣短袖T恤C(橙黄)短袖(规格型号:M160/84A)对外销售。本局根据现场笔录、当事人的经营单据、采购协议和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购进上述批次(芝麻街女装刺绣短袖T恤C(橙黄)170件,标价89元/件,据此确定涉案短袖T恤共170件,货值金额为15130元。同时,当事人笔录确认统一纳税,涉案商品税额难以计算,故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单据、询问笔录,采购合同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0]29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短袖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短袖T恤的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    1、没收芝麻街女装刺绣短袖T恤C(橙黄)(规格型号:160/84AM)2件;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叁拾元整(?1513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红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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