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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990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3民初6157号
    案号 (2017)苏0923执2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7.55万元及算至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27.65259万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64元,由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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