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90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3民初4760号 |
案号 | (2017)苏0923执22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日期 | 2018-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至2016年8月12日的利息为6313566.69元;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若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对被告吴志春、王培芬抵押的位于苏州市狮山新苑3号商场102室、105室、106室、201室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及对被告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常州路西、长春路北新苏国际生活广场S1-12室、S1-15室、S1-16室、S1-17室、S1-62室、S1-63室、S1-64室、S1-65室、S1-66室、S1-67室、S1-125室、S1-158室、S1-218室、S1-228室在建工程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要求被告吴士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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