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90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4695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38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日期 | 2018-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给付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4117478.3元及此后按年利率2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83元, 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24元、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负担38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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