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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990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30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1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78212.1元及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以10278212.1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87548元。 三、吴志春、王培芬、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对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志春、王培芬、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445元,由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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