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90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执1304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1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082445.1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7.587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4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8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902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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