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90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954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26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发布日期 | 2017-02-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萍归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0万元为本数,自2016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蒋萍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玉良缘酒店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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