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7MA****YG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5460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2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零售店SI设计费45万元; 二、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模拟店铺装修费250,156元; 三、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永乐店、新街口店店铺装修费329,219元; 四、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国美时代广场斐讯店勘察设计、道具费33,371元; 五、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成都斐讯龙泉吾悦广场、成都斐讯御领春天店铺勘察设计费57,651元; 六、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14,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七、原告上海骏腾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06,0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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