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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内容一般准则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颜佰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五十五条关于广告主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标准:1.一般情形:(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以行政罚款7500元(柒仟伍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关宏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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