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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911202100153
    违法行为类型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1
    决定机关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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