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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路东、滨海路北昱关机械设备(浙江)有限公司的“年产盾构机20台建设项目”工程,于2021年3月8日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施工主干道道路未全部硬化。本局认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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