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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长山路与施带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侧工地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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