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系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1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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