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一稽罚[2019]14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取得取得杭州奉坑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08954447-48,开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货物名称:镀锌钢管,合计金额194548.55元,合计税额5836.45元,价税合计金额200385.00元记入“工程施工”并于当年结转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份发票涉及的成本200385.00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予转出。你单位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已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009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度已缴企业所得税额50096.25元处以50%罚款计25048.1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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