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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8]109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底,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刘某友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5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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