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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信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66****813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3民初5475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信达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下欠劳务费及保证金31979.33元;二、被告安徽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11月28日起以31979.33为基数支付按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被告安徽信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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