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公(赵)行罚决字[2017]153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3日上午10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诸暨市赵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诸暨市赵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明知招聘的保安需要持有保安证,仍然聘用未持有保安证的张某凯作为保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赵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3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公安局赵家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黄中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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