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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消)行罚决字〔2021〕02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道3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东阳市花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东阳支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5
    决定机关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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