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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月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5****26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5029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2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陈孝平与被告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孝平86万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江苏杉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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