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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80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680号
    案号 (2017)鄂72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二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37727.54元、利息61038.82元、本金罚息76337.74元、复利9272.7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所欠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198766.3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支付律师费5万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被告陶二妹名下的“东顺799”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陶二妹以上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陶二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二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1元,由被告陶二妹、被告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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