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292201511_12200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9.91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99.91元。 2、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28.39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828.39元。 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元。 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4元。 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946.70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9-29 |
决定机关 |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