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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6****6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9397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9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191602436】。一、限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借款本金9381761.59元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11日,罚息359629.42元,后续罚息以9381761.59元为本金,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基准利率每三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76区星湖大道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586538号)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76区星湖大道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肇国用(2008)第00665号)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耀辉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不含2019年3月12日起罚息利率上浮5%的罚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57.03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14657.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负担36432.03元,由被告肇庆市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奥威斯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耀辉共同负担78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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