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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ET3J
    执行依据文号 东劳人仲裁南城庭案字[2021]950号仲裁裁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1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76440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仲裁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后3日内,由两被申请人负责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工资31524.38元、经济补偿金14430.15元,合计:4595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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