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食药道食流案字(2015)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章宝祥所销售的石羊桃酥的菌落总数不符合GB/T20977-2007标准要求和销售的清香梅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T10782-2006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石羊桃酥1包,不合格的清香梅2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29.3元,罚款2000元,二者合计2029.3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17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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