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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港公(梅港)行罚决字[2019]500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6日12时许,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德光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装有6类危险化学品(制冷剂)集装箱的浙B8****/浙B8***挂集卡车从浙江武义出发经道路运输至梅山,于2019年8月6日21时30分,在梅山保税港区宁波梅山岛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缓冲区被民警查获。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又查明,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9日因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被宁波港公安局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宁波港公安局梅山港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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