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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港公(梅港)行罚决字[2019]500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8F***/浙B****挂危险品运输车,其公司驾驶员何某某在明知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员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该车辆运输2类危险化学品(灭火器),于2019年1月3日13时许,在宁波梅山岛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危险品堆场被宁波港公安局梅山港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勋于2019年1月4日9时10分到梅山港区派出所投案,主动说明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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