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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消)行罚决字〔2020〕0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淡溪镇淡硐路1号由乐清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如友)负责管理的淡溪豪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乐清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卓如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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