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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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