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17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82号 |
案号 | (2018)鄂0115执恢1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9-04-17 |
已履行 | 2006321 |
未履行 | 4026299.18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32620.18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李琼对被告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武汉江夏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登记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红星村1082.3亩土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菱米村3034亩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及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交路与熊廷弼路交汇处1-2层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84元,减半收取2884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3842元,由被告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李琼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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