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小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17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958号 |
案号 | (2016)鄂0115执5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9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厚华支付医疗保险损失10208.93元、养老保险损失28891.64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2852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0元,合计88852.57元; 二、驳回原告彭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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