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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案字(2019)第06-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恒都”带骨羊前腿等食品413.35公斤(见附件1);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0
    决定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