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澄市监案字(2019)第06-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恒都”带骨羊前腿等食品413.35公斤(见附件1);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0 |
决定机关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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