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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望花区佳子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张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040458****61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3民初2165号
    案号 (2020)辽0403执恢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93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76668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6093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红、福损失望花区佳子养殖专业社、徐立田、鄂勇、唐丽君、张佐、辽宁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岩对上述张健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50元、保全费3566.5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健负担,被告李红、抚顺市望花区佳子养殖专业合作社、徐立田、鄂勇、唐丽君、张佐、辽宁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岩连带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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