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庭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369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聊东商初字第1911号 |
案号 | (2016)鲁1502执2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发布日期 | 2016-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润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3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467%和月综合费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以及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罚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以其向原告抵押的环氧烤漆自动加温流水线、轨道式外壁清理流水线等设备(详见附后的抵押物清单),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王士安、魏振英、刘萍、宋纪芬、宋新泉、高廷贞、任秀英在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93700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按月利率0.467%和月综合费率1.5%计算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以及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罚息和违约金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聊城市谊顺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王士安、魏振英、刘萍、宋纪芬、宋新泉、高廷贞、任秀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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