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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庭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369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历商初字第1627号
    案号 (2016)鲁0102执字第00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庭海偿还原告李天龙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王庭海支付原告李天龙借款1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0日起,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三、被告王庭海支付原告李天龙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四、被告王庭海支付原告李天龙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五、被告王庭海支付原告李天龙借款逾期违约金,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六、被告王士安、刘萍、王秀莲、宋纪芬、新星铸管公司、鑫淼铸管公司、谊顺钢管公司、四季青花生油脂公司、国际旅行社公司、宋新泉对上述一、二、三、四、五条款项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李天龙对王景旺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李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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