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第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西安佰万康医药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二.罚款:4000元(肆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5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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