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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公(消)行罚决字〔2017〕0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浙江义乌市宾王路218号)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8
    决定机关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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