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1】2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25日经营期间未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杯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于2021年6月10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