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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06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4666号
    案号 (2016)苏0412执5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款22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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