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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06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3298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2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联发热电有限公司货款2496904.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6775元,减半收取13388元,由被告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7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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