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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1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53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3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43507】。确认原告廖文杰与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案涉《东莞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文杰返还工程款(含报建费)64000元; 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廖文杰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驳回原告廖文杰其他本诉请求; 驳回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9641元,保全费5000元,共24641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廖文杰负担23535元,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本案反诉受理费5482.63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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