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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1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8261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6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08571】。一、确认原告何伟忠与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忠返还工程价款156940元;三、驳回原告何伟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五、本案本诉受理费12540元,已由原告何伟忠预交,由原告何伟忠负担9101.20元、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8.80元;反诉受理费2467.24元,已由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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