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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细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976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69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0022-2013年(端州)字0113号]。二、被告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22410223.12元及利息352216.58元(上述利息已计至2015年9月20日,同年9月2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22410223.12元为基准,按照上述《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至本院指定履行义务期间届满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6幢401办公楼和402办公楼、501办公楼、502办公楼、601办公楼、602办公楼、702办公楼、802办公楼及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145至154号汽车位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丘丽鲜对被告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160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569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华南智慧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丘丽鲜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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