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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170474588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1535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14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01-03
    已履行 12790203.19
    未履行 剩余欠款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保函项下垫款本金4403414.46美元、截至2018年1月4日的利息损失178549.78美元,以及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应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3%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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