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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光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745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民初953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1485824.75元的债权; 二、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181元,由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5785元,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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