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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827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32615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7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满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大田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058.8元并支付罚息(以91058.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新义、西平县永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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