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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6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7054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1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46963.06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5146963.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以不超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为限); 二、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杨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000万元限额内、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限额内,就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城北路99号的120.9亩土地使用权剩余收益中的4800万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89元,减半收取24094.5元,由被告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杨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89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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