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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33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11民初2810号
    案号 (2017)苏1311执4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18-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宏远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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