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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338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0925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为1653.29元、罚息为82045.83元、复利为27.13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鲍春梅、张增贤对被告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3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发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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