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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食药监食罚〔2017〕10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5月17日接举报人举报,其于2015年12月7日从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店(以下简称二十九店)购买的世壮牌燕麦保健片未载明不适宜人群,亦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且涉嫌未建立上述产品台账并索要检验报告。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2日报主管领导立案,并于当日对二十九店进行检查,经调查,二十九店制定并执行了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出厂检验报告,该燕麦保健片批准证书中无不适宜人群内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将官总局食监三司《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保健功能标示问题的复函》相关精神,保健食品标识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故产品外包装上未载明“不适宜人群”。二十九店经营过包装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世壮牌燕麦保健片,二十九店于2015年12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通过会员编号为00452261的会员,销售过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世壮牌燕麦保健片,销售价格5.99元/袋,共销售了10袋,货值金额人民币59.9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该案于2017年8月28日调查终结。主要证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首航超市配送中心分拣单、二十九店商品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北京特品降脂燕麦开发公司关于使用产品新包装袋的决议、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保健功能标示问题的复函、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燕麦保健片销售区域及产品照片、举报人提供小票的会员号购买燕麦保健片的信息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可以从轻处罚,经合议,拟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59.90元;2、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9.90元;2、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石景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