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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龙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学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164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9407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60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3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龙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货款八万二千四百一十七元;二、被告黑龙江省龙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八万二千四百一十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黑龙江省龙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元及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黑龙江省龙青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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